私募基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1 产品背景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 产品介绍

2.1 适用对象

用户: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者


2.2 产品定位

私募基金公司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合规要求为目标,结合自身业务管理需求,涵盖私募产品管理、投资人管理、合约管理、合同管理、自营项目管理等模块。


2.3 产品价值

  • 投资者在手机小程序上即时查看产品净值及曲线。
  • 全面系统化电子化管理各私募产品。
  • 以客户为中心,系统化管理客户关系。
  • 系统化管理合同合约及自营项目信息。
  • 3 功能架构

    4 产品特点


    4.1 投资者端


    4.2 业务管理端